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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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財政部應即通報稽徵機關,並於網站公告,異動時亦同;其不具稅務代理人資格而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者,稽徵機關除不受理其代理案件外,並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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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5條,當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時,財政部應立即通報稽徵機關,並在網站上公告。若某人不具備稅務代理人資格卻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稽徵機關除了不受理其代理案件之外,還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根據行政院公報第16057號函示,當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時,財政部應立即通報稽徵機關,並在財政部網站上公告有關資料。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相關機關能夠得知該會計師已獲得核准登記,並且能夠在稅務代理業務中與他合作。 若某人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而不符合相關資格,稽徵機關必須不受理該人的代理案件,且應將此情況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這樣的處理方式保證了對於不具有相關資格的人在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的追究和處罰。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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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