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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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4條規定了公務員在離職前二年內,如果其任職務與納稅事務有關,並在離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的話,則在離職之日起的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行為。這個規定的原則可以使稅務代理人更加公正和獨立地履行其職責,在處理客戶的所得稅事務時保持中立性和客觀性,不受其他利益關係的干擾。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本身,並根據該資料提供一個具體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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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