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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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經審查合格發給證書後,得受託代理下列各項與所得稅有關之事務: 一、充任營利事業之設立、合併、轉讓、廢止以及變更登記之代理人。 二、會計制度之設計以及撰擬有關稅務之商事文件。 三、各項會計紀錄、帳表、財務狀況之查核、整理、分析、簽證、鑑定以及報告等事務。 四、辦理資產估價、重估價以及會計方法之申請與變更。 五、代理所得稅暫繳、結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未分配盈餘及決清算申報;納稅、退稅、留抵以及申請獎勵減免等事務。 六、有關所得稅案件之更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七、申請為有關所得稅法令之解釋。 八、充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受託人。 九、關係人交易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事務。 十、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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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3條規定了會計師可以受託代理與所得稅有關的各項事務。根據這項規定,會計師在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並取得證書後,可以代理下列事項: 1. 充任營利事業之設立、合併、轉讓、廢止以及變更登記之代理人。 2. 會計制度之設計以及撰擬有關稅務之商事文件。 3. 各項會計紀錄、帳表、財務狀況之查核、整理、分析、簽證、鑑定以及報告等事務。 4. 辦理資產估價、重估價以及會計方法之申請與變更。 5. 代理所得稅暫繳、結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未分配盈餘及決清算申報;納稅、退稅、留抵以及申請獎勵減免等事務。 6. 有關所得稅案件之更正、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7. 申請為有關所得稅法令之解釋。 8. 充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受託人。 9. 關係人交易預先訂價協議之申請事務。 10. 其他有關所得稅事務之代理。 依照參考資料,根據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3條的規定,會計師可以代理許多與所得稅有關的事務。例如,會計師可以代理營利事業的設立、合併、轉讓、廢止和變更登記;設計和撰擬與稅務有關的商事文件;查核、整理、分析、簽證、鑑定和報告各種會計紀錄、帳表和財務狀況;辦理資產估價、重估價和申請會計方法的變更;代理所得稅的暫繳、結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未分配盈餘和決清算申報;處理所得稅案件的更正、復查、訴願和行政訴訟等。這些都是會計師可以代理的範圍。
- 代理人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廢止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清算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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