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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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應具備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 三、簽名及印鑑卡一式六份。 四、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
- 2.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遺失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申請書、整張報紙、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 3.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損壞者,得檢具申請書、原證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申請換發。
- 4.依本辦法所收之證書費由財政部定之,其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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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規定了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所應具備的文件和需繳納的證書費。根據該條款,申請人需要準備申請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簽名及印鑑卡六份以及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另外,如果稅務代理人的登記證書遺失,需要刊登報紙聲明遺失作廢並補發,並需要附帶申請書、整張報紙、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同時也需要繳納證書費。對於損壞的登記證書,稅務代理人可以依據申請換發,檢附申請書、原證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同樣需要繳納證書費。證書費的收繳則需要按照財政部的規定進行,並遵循預算程序辦理。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稅務代理人的合法資格和證書的正確發放和管理。
- 代理人名詞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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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