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應具備下列文件,並繳納證書費: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 三、簽名及印鑑卡一式六份。 四、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
  2.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遺失申請補發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遺失作廢,並檢附申請書、整張報紙、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3.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損壞者,得檢具申請書、原證書、最近半身二吋照片三張,並繳納證書費,申請換發。
  4. 依本辦法所收之證書費由財政部定之,其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