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0條,以下是對各項條文的釋義: 1. 根據第10條第1項,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時,應評估委任人的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和會計作業的真確性。該條文要求會計師根據這些評估結果,選擇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審查或抽查。 2. 第10條第2項規定,如果查核發現委任人未依規定記錄帳目,或者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相關文件、所得稅申報書的內容與法規不符,或者不當或不真實,則應進行適當的更正、調整或說明。 3. 第10條第3項要求對查核的方法、程序、抽查範圍、查核結果和處理方法進行具體詳細的記錄,並將獲得的查核證據資料編訂成工作底稿,並據此提交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參考資料: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經濟部臺灣地區立法資訊網 (2011年11月4日修正)。 - 臺灣會計基準第16號(Revenue),臺灣會計基準(2020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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