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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簽證申報工作,應依據前二條對委任人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及會計作業真確性之瞭解與評估,憑以決定合宜之方法及程序,加以審查或抽查。
  2. 經查核發現委任人未依規定設帳記載;或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相關文件、所得稅申報書表之內容不相符合、或與有關法令之規定不符、不當或不實者,應作適當之更正、調整或說明。
  3. 前二項實施之查核方法、查核程序、抽查範圍、查核結果及所作處理,應具體翔實作成紀錄,連同所獲得之查核證據資料,彙整編訂成工作底稿,並據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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