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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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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師辦理所得稅簽證申報工作,應依據前二條對委任人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及會計作業真確性之瞭解與評估,憑以決定合宜之方法及程序,加以審查或抽查。
  2. 2.經查核發現委任人未依規定設帳記載;或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相關文件、所得稅申報書表之內容不相符合、或與有關法令之規定不符、不當或不實者,應作適當之更正、調整或說明。
  3. 3.前二項實施之查核方法、查核程序、抽查範圍、查核結果及所作處理,應具體翔實作成紀錄,連同所獲得之查核證據資料,彙整編訂成工作底稿,並據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10條,以下是對各項條文的釋義: 1. 根據第10條第1項,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時,應評估委任人的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和會計作業的真確性。該條文要求會計師根據這些評估結果,選擇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審查或抽查。 2. 第10條第2項規定,如果查核發現委任人未依規定記錄帳目,或者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相關文件、所得稅申報書的內容與法規不符,或者不當或不真實,則應進行適當的更正、調整或說明。 3. 第10條第3項要求對查核的方法、程序、抽查範圍、查核結果和處理方法進行具體詳細的記錄,並將獲得的查核證據資料編訂成工作底稿,並據此提交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參考資料: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經濟部臺灣地區立法資訊網 (2011年11月4日修正)。 - 臺灣會計基準第16號(Revenue),臺灣會計基準(2020年1月1日實施)。

  • 所得稅名詞
  • 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經查名詞
  • 法令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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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10 條規定:「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應依據前二條對委任人會計制度、內部會計控制狀況及會計作業真確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