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前,應對委任人會計作業之真確性進行評估,選擇一個月或抽取足夠資料,依下列程序進行核對,並將核對結果及處理情形作成紀錄: 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 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 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 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 五、明細帳之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之餘額核對。
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9條,會計師在進行查核前,應對委任人的會計作業真確性進行評估。該條法規要求進行下列核對程序並做成紀錄:一、傳票與原始憑證逐筆核對;二、傳票與日記簿逐筆核對;三、傳票與明細帳逐筆核對;四、日記簿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五、明細帳的合計數與總分類帳統馭科目的餘額核對。 根據台灣法規資料庫,《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9條的確有上述要求。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會計師對委任人的會計記錄進行詳細核對,以驗證其真實性和準確性。根據這些核對程序,會計師可以確保會計作業的正確性,並提供可靠的查核結果。 範例:例如,根據第一項的要求,會計師需要逐筆核對傳票與原始憑證。這意味著會計師需要對每一筆交易進行核對,確認傳票上的資訊是否與相應的原始憑證相符。如果發現差異或錯誤,會計師需要紀錄相關情況並進行處理。這樣的核對程序可以確保傳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提供具有參考價值的資料來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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