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8條,會計師在進行查核前,應對委任人進行瞭解並蒐集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包括事業的資本、營業規模、主要業務和產品、組織系統和部門職掌等相關細節,以及主要股東、董監事、各管理階層和重要會計人員的資料,監察人的意見、董事會和股東會的紀錄或摘要,會計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狀況,以及其他需了解的事項。 此外,根據法規,會計師應將這些資料製作成檔案,並在受委任期間進行逐年檢視,同時更新或補充,以確保資料的正確和完整性。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會計師在進行查核簽證時,具備完整的背景資料,並能夠對被查核的營利事業進行全面的了解。這樣可以提高查核的質量和可靠性,同時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