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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查前,應對委任人進行瞭解,蒐集下列有關資料,並作成紀錄: 一、事業之資本及營業規模、主要業務及產品、組織系統及部門職掌等。 二、主要股東、董監事、各管理階層及重要會計人員。 三、分層負責情形。 四、監察人意見,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或摘要。 五、會計制度及內部會計控制狀況。 六、其他應行瞭解事項。
  2. 會計師應將前項資料作成檔案,於受委任期間,逐年檢視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以確保資料之正確及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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