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對於帳簿文據、所得稅申報書表之查核,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意見之表達,須保持公正嚴謹之態度,維護公私法益。
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7條,會計師在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時,應保持公正嚴謹的態度,對帳簿文據、所得稅申報書表進行查核,並在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明確表達意見,以維護公私法益。 例子: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公告,會計師在進行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時,須對營利事業的帳簿文據進行充分的查核,審計過程必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審計標準,並對所得稅申報書表的真實性進行評估和評價。此外,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中的意見必須確保公正,不得有任何偏頗或隱瞞事實的情況,以確保公私法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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