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查核: 一、查明納入合併申報之各公司,是否合於合併申報規定;及是否有依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合併申報之公司。 二、核對相關報表文件資料,查明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營業虧損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國外稅額扣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他事項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
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查核: 一、查明納入合併申報之各公司,是否合於合併申報規定;及是否有依規定應納入而未納入合併申報之公司。 二、核對相關報表文件資料,查明合併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營業虧損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國外稅額扣抵、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其他事項之處理,是否合於規定並正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