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1條,其規定如下: 1. 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應確實編訂工作底稿,並據以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 2. 前項工作底稿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之格式,由會計師公會訂定之。 根據這條法規,當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進行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時,他們應該編訂並保留相關的工作底稿,並根據這些底稿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這些工作底稿以及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的格式應由會計師公會訂定。 舉例來說,一家公司委託會計師進行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會計師在進行查核的過程中,根據法規要求,編訂了相關的工作底稿,記錄了所有查核的步驟和結果。最終,會計師根據工作底稿提出了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詳細列出了公司的稅務狀況以及相關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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