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的規定,其針對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的要求提出以下兩項規範: 1. 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的內容需包含交易雙方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和營業稅額,並要求加蓋印章。如果是個人出具的收據,則還需載明出據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對於開立給非營利事業的對外憑證,在法令未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免填買受人的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 2. 如果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是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的電子發票,開立人可以在「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列印其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不需要再加蓋印章。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財政部公告)第22條: 根據法令第XX條規定,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包含交易雙方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和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對於個人出具的收據,還需載明出據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對於開立給非營利事業的對外憑證,在法令未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可免填買受人的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 - 「姓名與地址稱呼無法辨識抄表員責任遭罰鍰3萬」 案例:在這個案例中,一家營利事業開立一份對外憑證給非營利事業,但未填寫買受人的名稱和地址,違反了「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的規定。該營利事業被罰款3萬元,因為未填寫相關資訊,使得該發票無法辨識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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