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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根據前二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登入帳簿。但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傳票,而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2. 不屬於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除轉帳事項外,均得以原始憑證加蓋會計科目戳記後,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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