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於屬於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他們應該根據原始憑證編製傳票,並根據傳票的內容將其登入帳簿。然而,如果原始憑證已經符合記帳的需要,就可以不需要另外製作傳票,而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對於不屬於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除了轉帳事項之外,他們可以將原始憑證加蓋會計科目戳記後,作為記帳憑證。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商業營利事業能夠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及規範對外營業事項的發生時,營利事業應當如何處理原始憑證。這樣可以保證營利事業的會計記錄是正確的並且可以被稽核。 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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