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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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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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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商業會計法
之營利事業,應根據前二條原始憑證編製
傳票
,根據傳票登入帳簿。但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傳票,而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不屬於實施
商業會計法
之營利事業,除轉帳事項外,均得以原始憑證加蓋會計科目戳記後,作為記帳憑證。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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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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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刪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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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登帳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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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憑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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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管及提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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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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