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4 條共有三項,針對會計憑證的保存和附著做了相關規定。 1. 根據第一項,各項會計憑證應按事項發生的時序或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除了權責存不存在或應永久保存的憑證需要單獨保管外。給予他人的憑證若有誤寫或收回作廢的情況,應黏附在原號存根或副本上。 2. 根據第二項,如果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使用媒體儲存的原始憑證,應在記帳憑證上標明憑證字軌號碼,不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3. 根據第三項,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時,該買受人可以從整合服務平台下載並列印憑證,並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某營利事業在發生一筆交易時,應依序編號並附著於帳簿上作為記錄,若有給予他人的憑證後來作廢,必須黏附在原號存根或副本上。如果該營利事業使用媒體儲存原始憑證,則需要在記帳憑證上標明憑證字軌號碼。如另一營利事業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當取得電子發票時,可以從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存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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