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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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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項會計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其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附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
  2. 2.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不適用前項規定。
  3. 3.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該買受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4 條共有三項,針對會計憑證的保存和附著做了相關規定。 1. 根據第一項,各項會計憑證應按事項發生的時序或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除了權責存不存在或應永久保存的憑證需要單獨保管外。給予他人的憑證若有誤寫或收回作廢的情況,應黏附在原號存根或副本上。 2. 根據第二項,如果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使用媒體儲存的原始憑證,應在記帳憑證上標明憑證字軌號碼,不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3. 根據第三項,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時,該買受人可以從整合服務平台下載並列印憑證,並按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某營利事業在發生一筆交易時,應依序編號並附著於帳簿上作為記錄,若有給予他人的憑證後來作廢,必須黏附在原號存根或副本上。如果該營利事業使用媒體儲存原始憑證,則需要在記帳憑證上標明憑證字軌號碼。如另一營利事業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當取得電子發票時,可以從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憑證,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存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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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4 條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為權責存在或應予永久保存者,應另行保管外,應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