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營利事業的帳簿憑證應該留在營業場所,以便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核查。除非出現緊急的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情況,否則帳簿憑證必須保留在營業場所。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2019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規定,要求營利事業的帳簿憑證必須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除非遇到緊急的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情況,否則帳簿憑證不得移走。 例如,若一家餐廳因火災導致帳簿憑證燒毀,稽徵機關會依法核定營利事業的所得額,並且就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進行核定。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帳簿憑證的滅失是不可抗力災害,營利事業的所得額將根據其他可用的資料進行核定。 然而,如果營利事業沒有遵守這條規定,帳簿憑證被帶離營業場所且滅失,稽徵機關將依照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對所得額進行核定。這表示,營利事業將因為未能按照法規保存帳簿憑證,而有可能被稽徵機關核定較高的所得額,從而需支付更多的所得稅。 綜上所述,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的帳簿憑證需留在營業場所以供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若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滅失,稽徵機關將根據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所得額。如果營利事業違反這一規定,帶離帳簿憑證的行為導致其滅失,稽徵機關將依據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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