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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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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營利事業的帳簿憑證應該留在營業場所,以便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核查。除非出現緊急的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情況,否則帳簿憑證必須保留在營業場所。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2019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規定,要求營利事業的帳簿憑證必須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除非遇到緊急的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情況,否則帳簿憑證不得移走。 例如,若一家餐廳因火災導致帳簿憑證燒毀,稽徵機關會依法核定營利事業的所得額,並且就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進行核定。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帳簿憑證的滅失是不可抗力災害,營利事業的所得額將根據其他可用的資料進行核定。 然而,如果營利事業沒有遵守這條規定,帳簿憑證被帶離營業場所且滅失,稽徵機關將依照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對所得額進行核定。這表示,營利事業將因為未能按照法規保存帳簿憑證,而有可能被稽徵機關核定較高的所得額,從而需支付更多的所得稅。 綜上所述,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的規定,營利事業的帳簿憑證需留在營業場所以供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若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滅失,稽徵機關將根據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所得額。如果營利事業違反這一規定,帶離帳簿憑證的行為導致其滅失,稽徵機關將依據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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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5 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