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營利事業應在會計年度決算程序完成後,至少保留十年,但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壞或滅失的情況,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實屬實後,不限期限。 範例: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十年後遭受自然災害,導致其帳簿毀損或滅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實後,可以無需保留十年而進行銷毀。 2. 前項所提到的帳簿,在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了未結會計事項外,可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照前項的規定年限進行保存,而紙本帳簿可以進行銷毀。 範例:一家營利事業在結算申報後,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將帳簿以電子方式保存,並在經過十年後進行銷毀,不再需要保留紙本帳簿。 3. 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所設置的帳簿,可以根據第九條的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按照第一項的規定年限保存,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範例:上述在第一項中提到的十年保存期限不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所設置的帳簿,他們可以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簿並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年限進行保存,而紙本帳簿可以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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