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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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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2. 2.前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准後,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毀。
  3. 3.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之各項會計憑證依第九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按第一項規定年限保存者,其紙本得予銷毀,不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營利事業的各項會計憑證應在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結束後保存至少五年,除非是永久保存或與未結會計事項有關。此外,第2項規定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後,會計憑證可以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並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按照前述保存年限保存,原始憑證可以銷毀。第3項則指出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的會計憑證可以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保存,紙本則可以銷毀,但不適用第1項的規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本身,這是根據相關法律所制定的法規。另外,可以參考「營業稅法」第35條和「稅捐稽徵法」第44條,它們提到了與保存會計憑證相關的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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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7 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