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營利事業的各項會計憑證應在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結束後保存至少五年,除非是永久保存或與未結會計事項有關。此外,第2項規定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後,會計憑證可以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並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按照前述保存年限保存,原始憑證可以銷毀。第3項則指出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的會計憑證可以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保存,紙本則可以銷毀,但不適用第1項的規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本身,這是根據相關法律所制定的法規。另外,可以參考「營業稅法」第35條和「稅捐稽徵法」第44條,它們提到了與保存會計憑證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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