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8 條規定如下: 1.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這意味著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其帳簿憑證和會計紀錄應由合併後的存續營利事業或新成立的營利事業負責保管。 2. 因分割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最高之既存或新設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然而,如果經過協議處理,則保管人由協議決定。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其帳簿憑證和會計紀錄應由合併後的存續營利事業或新成立的營利事業負責保管。而如果營利事業因分割而消滅,其帳簿憑證和會計紀錄的保管則應由受讓營業範圍最大的既存營利事業或新成立的營利事業負責,除非協議中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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