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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
  2. 因分割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保管,應由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最高之既存或新設之營利事業負責辦理。但經協議保管人者,從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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