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8-1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營利事業在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有關各種證明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 2. 營利事業的會計帳簿憑證可以以以下幾種方式來處理並儲存於電子媒體上,並且可以將該部分的電子檔案提交給調查機關: - 依照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的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和儲存於媒體上的會計帳簿和憑證。 - 依照第21條第1項的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的原始憑證。 - 依照第21條第3項的規定,載明必要交易紀錄和身分識別資料的原始憑證。 - 依照第26條第2項或第27條第2項的規定,以電子方式儲存於媒體上的帳簿或會計憑證。 3. 如果前述提供的電子檔案無法被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讀取,或內容無法完整呈現,營利事業仍然需要負責列印或提供實體的帳簿、憑證或相關文件供查核。 參考資料: -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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