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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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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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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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資本上所計算支付之利息,應作為盈餘之分配,不得作為支付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0530717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折舊,應按原價計提,除採用定率遞減方法外,得不保留殘價。如完全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者,不得再提折舊。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得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電子技術之進步與經濟之成長,未來以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乃必然之趨勢,特增列本條。又由於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方式不一,且隨著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列授權訂定之具體範圍。另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 二、為鼓勵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爰增訂第二項,排除本法部分條文之適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商業會計法 第 36 條條文
- 商業會計法 第 37 條條文
資本上所計算支付之利息,應作為盈餘之分配,不得作為支付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固定資產折舊,應按原價計提,除採用定率遞減方法外,得不保留殘價。如完全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者,不得再提折舊。
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電子技術之進步與經濟之成長,未來以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乃必然之趨勢,特增列本條。又由於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方式不一,且隨著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增列授權訂定之具體範圍。另將「電子計算機」,修正為「電子方式」。 二、為鼓勵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爰增訂第二項,排除本法部分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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