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39 條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9條,若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導致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造成商業遭受損害,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這意味著相關的會計人員必須對其負責的會計事項及會計憑證進行監管和保護,以免造成損害。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經辦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事務時,由於疏忽大意而導致重要的會計憑證遺失,並造成公司財務遭受損害。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9條的規定,這位經辦會計人員將需要負起賠償責任,以彌補因其過失所導致的損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