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商業會計法 第 36 條

  1. 1.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2. 2.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6條第1款,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而有原始憑證的話,則應附在記帳憑證之後。這表示會計憑證的整理和保存有嚴格的規定,必須根據時間和類型進行裝訂和附加原始憑證。 參考資料: - 商業會計法修正條文 範例: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36條的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在一個月內有多筆原始憑證,那麼它們應該被裝訂在同一本冊子中,並附在記帳憑證之後以便管理和核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