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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2.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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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 18 條 (憑證之作成) I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II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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