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35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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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如果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相關案例: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裁判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了不實的會計憑證,屬於該法的罪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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