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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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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如果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相關案例: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裁判書,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了不實的會計憑證,屬於該法的罪行。

立法沿革 4

(0361222 制定)

合夥人執行業務之報酬,非經合夥契約規定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0530717 全文修正)

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交換者,以所付資產之成本為其成本,如無法計算成本時以取得資產之時價為成本,無時價時得以估價計算之。   所稱時價者係指該項資產取得時之當地市價而言。

(0840502 全文修正)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簽署責任,參照會計法第七十九條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增列本條。

(0950428 全文修正)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商業活動交易頻繁,若強制每一記帳憑證皆須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有實際執行之困難,故增列但書之規定,容許記帳憑證得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2 制定)

合夥人執行業務之報酬,非經合夥契約規定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0530717 全文修正)

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交換者,以所付資產之成本為其成本,如無法計算成本時以取得資產之時價為成本,無時價時得以估價計算之。   所稱時價者係指該項資產取得時之當地市價而言。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簽署責任,參照會計法第七十九條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增列本條。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活動交易頻繁,若強制每一記帳憑證皆須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有實際執行之困難,故增列但書之規定,容許記帳憑證得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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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規定:「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