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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32 條

申請人已確實遵守預先訂價協議之各項條款者,得於適用期間屆滿前,檢附足資證明影響預先訂價協議內容之相關事實與環境未發生實質變化之資料,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長適用期間,經該管稽徵機關審同意者,得再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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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2條,申請人如果確實遵守預先訂價協議的各項條款,並在適用期間屆滿前檢附相應的證明文件證明預先訂價協議內容的相關事實和環境沒有實質變化,則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適用期間,如果經稽徵機關審核同意,則可以重新簽署預先訂價協議。然而,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參考資料: - 【適用時間區間皆無未來行為及未來附加的不確定性】。本批准依據本局 87 年 1 月 9 日豁免核心實質業務轉移予國內與公開發行統一調整準則處理原則等訂立之事前訂價協議查核辦理準則為依據,辦理申報人即期任取得之被雇用成本進行2014 及2015 年年底淘汰原則假設報表雜項合計;而前開假設報表所使用之薪資報酬成本,則為LG Electric SW 事業處於LG Korea Total Solution Center 經營組經理之薪資報酬及各個價值蔽藏在LG Total Solutions Center 工程管理課之各項報酬等,係鑑於市場價格機構,且無未來行為及未來附加的不確定性,故納入本局一九九七年度重要策略性產業實質採用後評價法權益利得稅評價處理準則之範疇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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