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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31 條

申請人於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如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發生顯著變化,包括關鍵性假設條件改變、交易雙方已關係人或依交易契約規定應重新訂價之情形,應於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該管稽徵機關應依其情節採取必要之措施,包括與營利事業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及條件或停止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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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1 條」,如果申請人在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內,有任何影響交易結果的重大變化,包括關鍵性假設條件的改變、交易雙方不再是關係人、或根據交易契約需要重新訂價的情況,申請人應在變化發生後的一個月內通知相關稅務機關。相關稅務機關應根據情節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與營利事業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或者停止預先訂價協議的適用。 參考資料: - 財政部企業所得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訂版) Retrieved from: https://law-out.mof.gov.tw/MOFLAW/LawContent.aspx?id=GL001713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1條相關範例: 如果申請人在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內,由於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交易雙方之間的價格規劃需要進行調整,申請人應立即通知稅務機關並與其協商進一步的措施,如協商修改預先訂價協議的條款和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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