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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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0條,若申請人在預先訂價協議適用期間實際進行的交易符合協議規定並遵守協議條款,稽徵機關應根據協議中的常規交易方法和計算結果來核定其所得額。然而,若申請人有違反協議規定或不遵守協議條款的情況,稽徵機關可以不依照協議辦理,並且可以根據該準則進行調查。 根據參考資料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該準則的第30條規定主要是針對申請人在預先訂價協議期間的交易進行處理。如果申請人遵守協議並符合其中的規定,稽徵機關應該按照協議中的常規交易方法和計算結果來核定所得額。但是,如果申請人有不符合協議的行為,稽徵機關可以不按照協議辦理,並根據該準則進行調查。 例如,如果一家跨國公司在預先訂價協議中同意以特定價格進行內部交易,但在實際執行時卻以較低價格進行交易,稽徵機關可以依照該準則進行調查,並核定該公司的所得額。這確保了營利事業間的交易符合常規並遵守相關稅法規定。
- 核定名詞
- 錯誤名詞
- 詐術名詞
- 自始無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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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