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9 條
- 1.申請人應於適用預先訂價協議各該課稅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執行預先訂價協議之年度報告,並依規定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
- 2.前項年度報告之內容,應包括實際訂價及各參與人之損益情形、依預先訂價協議辦理之情形、影響交易結果之假設條件及因素之變動情形。
- 3.申請人於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日前,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之課稅年度中,已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該管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間內,提出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對其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告,不適用第一項有關提出年度報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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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9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適用預先訂價協議的課稅年度內,應向相關的稽徵機關提交該年度報告。這份報告應該包括實際訂價和參與人的損益情況、按照預先訂價協議進行的情況,以及影響交易結果的假設條件和變動情況。如果申請人在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前已經進行了所得稅結算申報,那麼他們應該在稽徵機關指定的時間內提交一份報告,關於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對他們結算申報內容的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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