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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應於適用預先訂價協議各該課稅年度之結算申報期間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執行預先訂價協議之年度報告,並依規定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
  2. 前項年度報告之內容,應包括實際訂價及各參與人之損益情形、依預先訂價協議辦理之情形、影響交易結果之假設條件及因素之變動情形。
  3. 申請人於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日前,適用預先訂價協議之課稅年度中,已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於該管稽徵機關規定之期間內,提出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對其結算申報內容之影響報告,不適用第一項有關提出年度報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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