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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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9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適用預先訂價協議的課稅年度內,應向相關的稽徵機關提交該年度報告。這份報告應該包括實際訂價和參與人的損益情況、按照預先訂價協議進行的情況,以及影響交易結果的假設條件和變動情況。如果申請人在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之前已經進行了所得稅結算申報,那麼他們應該在稽徵機關指定的時間內提交一份報告,關於預先訂價協議條款對他們結算申報內容的影響。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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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