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8 條
預先訂價協議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協議之相關各方。 二、涉及之關係人交易及期間。 三、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 四、訂價原則及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五、協議條款、協議適用期間及效力。 六、申請人之義務,包括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年度報告及影響報告、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變動通知。 七、申請人違反協議內容及條款之處理方式。 八、協議之修訂。 九、解決爭議之方法與途徑。 十、其他應特別載明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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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8 條主要規定了預先訂價協議應載明的內容,包括協議相關各方、涉及的關係人交易及期間、影響訂價的假設條件、訂價原則及採用的常規交易方法、協議條款、適用期間及效力、申請人的義務、違反協議內容及條款的處理方式、協議的修訂、解決爭議的方法與途徑,以及其他應特別載明的內容。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11 條,預先訂價協議可提前確定相關關係人之間訂價的方式,以防止營利事業透過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稅負。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預先訂價協議,約定在未來三年內,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產品時的訂價方式及相關條件。透過預先訂價協議的簽訂,可以確保訂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避免因訂價不合常規而引起的稅務爭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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