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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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7 條,稽徵機關應於作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六個月內與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討論,包括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假設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等主要問題。雙方達成協議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與該管稽徵機關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署人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預先訂價協議一經簽署,雙方有義務履行並遵守。 預先訂價協議的適用期間通常為申請年度起三年至五年。如果申請交易的存續期間較短,則以該期間為準。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70147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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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