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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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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第二十四條規定文件及報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審評估,並作成結論。審核評估時,如有必要,得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諮詢,或要求其提供補充資料、文件。
  2. 2.稽徵機關因特殊情況而需延長審核評估期間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間屆滿前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六個月。但涉及租稅協定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稽徵機關對於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及報告進行審核評估的期限為收到文件及報告之日起一年內。在進行審核評估時,如果需要,稽徵機關可以向申請人諮詢,或要求其提供補充資料和文件。 2. 如果稽徵機關因為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核評估的期間,則應在前一項規定的期限屆滿前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延長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有必要,可以再延長六個月。然而,涉及租稅協定的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如下,根據國稅局發佈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暫行作業辦法,稽徵機關在審核評估過程中需要諮詢申請人時,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諮詢,並且諮詢後應該在15天內收到申請人的回覆。如果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無法提供補充資料,則稽徵機關可以依據現有的資料進行審核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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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6 條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第二十四條規定文件及報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審核評估,並作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