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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預先訂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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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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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申請人或其
代理人
所提供
第二十四條
規定文件及報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審
核
評估,並作成結論。審核評估時,如有必要,得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諮詢,或要求其提供補充資料、文件。
稽徵機關因特殊情況而需延長審核評估期間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間屆滿前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六個月。但涉及租稅協定之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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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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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常規交易原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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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常規交易方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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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文據資料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預先訂價協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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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調查核定及相關調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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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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