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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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自一百零六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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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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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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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