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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經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並報經財政部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之主管機關准按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調整且經核課確定者,其交易之他方如為依本法規定應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應就該納稅義務人有關之交易事項進行相對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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