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35 條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經稽徵機關依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查,並報經財政部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核准按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調整且經核課確定者,其交易之他方如為依本法規定應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應就該納稅義務人有關之交易事項進行相對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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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5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當營利事業參與受控交易,涉及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稽徵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并報經財政部或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按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進行調整,經核課確定后,該交易的他方如果作為納稅義務人應納中華民國所得稅,稽徵機關應對該納稅義務人有關交易事項進行相對調整。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進行了一筆受控交易,而稽徵機關調查後核准認為該交易不符合營業常規,應進行調整。如果該交易的另一方是個人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將對其相關的交易事項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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