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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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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及本準則規定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並據以申報所得額。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經稽徵機關依本法及本準則規定進行移轉訂價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如有下列具體短漏報情事之一者,應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一、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二倍以上,或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百分之十,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 三、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四、營利事業未於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申報書表及移轉訂價文據揭露之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百分之五,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千分之十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4 條,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按照本法和本準則的規定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並據此申報所得額。若未按規定辦理而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將根據本法和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移轉訂價調整並核定相關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具體的短漏報情況如下所列: 1. 受控交易申報價格超過稽徵機關核定的常規交易價格的兩倍以上,或低於核定的常規交易價格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範例:若稽徵機關核定的常規交易價格為100萬元,而受控交易的申報價格超過200萬元或低於50萬元。 2. 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的所得額達到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的百分之十,且達到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的百分之三。 範例:若營利事業核定的全年所得額為1000萬元,經稽徵機關調整後受控交易的所得額增加達到100萬元,且達到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的30萬元。 3. 營利事業沒有提供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供其他文件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範例:營利事業未能提供移轉訂價報告和其他文件來證明其訂價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4. 營利事業未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的申報書和移轉訂價文件中揭示的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的所得額達到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的百分之五,且達到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的千分之十五。 範例:若營利事業核定的全年所得額為1000萬元,經稽徵機關調整後揭示的受控交易的所得額增加達到50萬元,且達到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的15萬元。 這些條款規定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調整的相關情況,以確保納稅義務的履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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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4 條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及本準則規定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並據以申報所得額。未依規定辦理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