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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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係企業或第二款關係人之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其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者,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揭露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該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及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最終母公司、該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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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1 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應按照規定的格式揭示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間的資料、從屬或控制關係以及持股比例結構圖。對於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應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同時揭示該集團指定送交集團主檔報告的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以及該集團指定送交國別報告的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的成員及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5 項、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1 條
- 所得稅名詞
- 揭露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4 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1-1 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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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