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4 條
- 1.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前條所定從屬或控制關係者。 二、關係人:指前款關係企業或有下列情形之人: (一)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金額達平衡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之財團法人。 (二)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及該等人之配偶擔任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四)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 (五)營利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六)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三、非關係人:指前款以外之人。 四、受控交易:指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且屬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範圍者。 五、未受控交易:指非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 六、交易結果:指交易價格或利潤。 七、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交易常規:指交易人相互間,於其商業或財務上所訂定之條件,異於雙方為非關係人所為,致原應歸屬於其中一交易人之所得,因該等條件而未歸屬於該交易人者。 八、有形資產:指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債權及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遞耗資產、長期投資及其他有形資產。 九、無形資產:指前款資產外,可被擁有或控制使用於商業活動,且如於非關係人間運用或移轉該項資產將獲得相對報酬之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十、移轉訂價:指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十一、常規交易方法:指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之方法,或決定受控交易常規交易結果之方法。 十二、企業重組:指關係企業間進行功能、資產、風險之重新配置及契約條款或安排之終止或重新議定、移轉之組織架構調整活動。其重組交易類型包括: (一)全功能配銷商與有限風險配銷商或代理商間功能之轉換。 (二)全功能製造商與代工(進料或合約)製造商或來料加工製造商間功能之轉換。 (三)將無形資產權利移轉至集團內特定企業集中管理或分散至集團內其他企業。 (四)組織精簡或結束營運。 (五)經財政部公告之其他安排。 十三、跨國企業集團:指因從屬或控制關係,依編製財務報導目的依循之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或其中任一營利事業股權如於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依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應納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之營利事業集合體,且其成員包括二個以上不同居住地國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包括營利事業與其於另一居住地國或地區設立、從事商業活動且負納稅義務之常設機構。 十四、最終母公司:指跨國企業集團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成員: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集團其他成員之一定股權,致依其居住地國或地區編製財務報導目的依循之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或其股權如於居住地國或地區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依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 (二)未被該集團其他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前目規定之股權者。
- 2.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非關係人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不符合交易常規者,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視為關係人,其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視為受控交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以下是對各項條文的釋義: 一、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從屬或控制關係,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的規定,這些企業或其子公司與非關係人相互間的收入、成本、費用、損益攤計不符合交易常規的情況,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視為關係人,其相互間所從事的交易視為受控交易。 二、關係人:根據本條條文,關係人包括與營利事業有從屬關係或控制關係的企業,以及符合以下情形之人:(1)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金額達平衡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之財團法人。(2)營利法人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及其配偶擔任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3)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4)營利法人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偶。(5)營利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6)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三、非關係人:指除了關係人以外的人。 四、受控交易:指關係人之間所進行的交易,且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的規定。 五、未受控交易:指非關係人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六、交易結果:指交易的價格或利潤。 七、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交易常規:指關係人之間根據商業或財務條件所訂定的條件,與一般的非關係人所訂定的條件不同,導致原本應該歸屬於其中一方的所得未歸屬於該方。 八、有形資產:指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債權及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遞耗資產、長期投資及其他具體的資產。 九、無形資產:指除了上述有形資產之外的資產,例如商業權益、版權、專利、商標、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商業秘密、專業知識、特許權、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和其他具有價值的權益。 十、移轉訂價:指營利事業在受控交易中所訂定的價格或利潤。 十一、常規交易方法:指用來評估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的方法,或者用來確定受控交易的常規交易結果的方法。 十二、企業重組:指關係企業之間進行功能、資產、風險重分配以及契約內容或安排的終止或重簽,包括以下重組交易類型:(1)全功能配銷商與有限風險配銷商或代理商之間功能的轉換。(2)全功能製造商與代工(進料或合約)製造商或來料加工製造商之間功能的轉換。(3)將無形資產權利移轉至集團內特定企業集中管理或分散至集團內其他企業。(4)組織精簡或結束營運。(5)根據財政部公告的其他安排。 十三、跨國企業集團:指根據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或者其成員股權如在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需要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的營利事業集合體,成員包括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或者包括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設立並對該國或地區繳納稅款的營利事業。 十四、最終母公司:指根據第十三項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1)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集團其他成員一定股權,致依其居住地國家或地區的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或者其股權如在居住地國家或地區的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應遵循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的財務報告編製規定,需要編製合併財務報表。(2)未被該集團其他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前述條件的股權。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