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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2 條

  1. 1.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以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
  2. 2.前項營利事業從事交易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法進行調查,並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報經財政部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3. 3.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及該等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交易常規。
  4. 4.前項公司從事交易時,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法進行調查,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或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報經各該規定之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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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之間的交易,如果涉及相關收入、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應符合營業常規,以確保相關營利事業在台灣境內對稅負進行正確計算。 2. 如果營利事業進行交易時採用了不符合營業常規的安排,以規避或減少在台灣境內的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進行按營業常規進行調整。 3.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間的交易,應符合交易常規。 4. 如果上述公司進行交易時採用了不符合交易常規的安排,以規避或減少在台灣境內的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可以進行調查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0條第1項或企業併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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