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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所稱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由相同之人持有或控制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各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營利事業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比為最高且達百分之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營利事業,派任於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合計達該另一營利事業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六、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另一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七、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總機構或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其他分支機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總機構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與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分支機構。 八、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營利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包括: (一)營利事業指派人員擔任另一營利事業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二)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之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達該另一營利事業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 (三)營利事業之生產經營活動須由另一營利事業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專門技術或各種特許權利,始能進行,且該生產經營活動之產值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生產經營活動總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營利事業購進之原物料、商品,其價格及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購進之原物料、商品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營利事業商品之銷售,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且該商品之銷售收入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簽訂合資或聯合經營契約。 十、其他足資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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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營利事業與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持有另一營利事業超過20%的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二、與另一營利事業有相同的持股人或控制人,並持有該營利事業超過20%的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三、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最高比例的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達到10%以上;四、與另一營利事業具有半數以上的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相同;五、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與該營利事業在境內的分支機構,或者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與該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分支機構之間存在從屬關係;六、營利事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與另一營利事業的高層管理人員為同一人,或者具有親屬關係;七、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進行控制;八、其他能證明營利事業對另一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情形。 根據所引述的參考資料,上述法規之意旨在規定營利事業間具有從屬關係的各種情形,以及營利事業對其他營利事業的控制能力或影響力,其中包括股權持有比例、持股人或控制人、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的相同性、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從屬關係、高層管理人員的同一性或親屬關係、對人事、財務、業務經營的控制能力等等。根據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詳細列舉了營利事業間具有從屬關係的各種情形。例如,在股權持有方面,當一家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超過20%的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或者與另一營利事業具有相同的持股人或控制人並持有該營利事業超過20%的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時,即可認定具有從屬關係。 2. 該法條還涉及營利事業對其他營利事業的控制能力或影響力。例如,在高層管理人員方面,如果一家營利事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的人與另一營利事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的人是同一人,或者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也可認定具有從屬關係。 3.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的目的在於防止營利事業透過不正當的安排規避納稅義務。例如,當營利事業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對另一營利事業進行控制,包括指派人員擔任高層職位、控制資金融通金額或背書保證金額、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利、控制原物料、商品的價格和交易條件等,也可認定具有從屬關係。 總結而言,根據所引述的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詳細列舉了營利事業間具有從屬關係的各種情形,以及營利事業對其他營利事業的控制能力或影響力。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營利事業通過不合常規的安排規避納稅義務。根據具體案例,稅務機關可以調整營利事業的所得額,以確保稅負被正確計算。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 2021年11月15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2016年5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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