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1 條(不合營業常規之調整)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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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授權稽徵機關對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按市場價格調整所得額,是台灣移轉訂價制度的法源。
Q · 集團內部交易被國稅局查移轉訂價,怎麼辦?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國稅局有權對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安排,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按營業常規重新計算所得額。收到移轉訂價查核通知後,第一步是盤點所有關係人交易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準備移轉訂價報告,核心是找到「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證明你的價格在常規區間內。如果已被調整,可於核定通知送達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跨國雙邊重複課稅可依租稅協定申請相互協議程序(MAP)。
白話解讀
母公司在海外,子公司在台灣。母公司賣一個成本100元的零件給子公司,報價500元。子公司的帳上利潤被壓低了400元,台灣少收了一大筆稅。這條就是國稅局用來翻這盤棋的工具。只要關係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費用分攤、利潤分配「不合營業常規」,國稅局可以報財政部核准後,把帳重新算一遍。「不合營業常規」白話說就是:如果你跟一個完全不認識的公司做同樣的交易,不可能是這個價格。這條的射程不只是跨國母子公司。國內的關係企業之間也適用。你跟你老婆各開一家公司,A公司用低於市價的租金把廠房租給B公司,國稅局一樣可以依這條調整。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為移轉訂價調整之法律授權基礎,規定營利事業與國內外關係企業之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以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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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稅局怎麼判斷我的交易價格「不合常規」?▾
國稅局會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法」等方法,去找市場上跟你類似的交易(但雙方不是關係企業的),看價格差多少。如果你的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區間,就會被認定不合常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你必須自己準備移轉訂價報告證明合理性。實務のポイント:「常規交易區間」通常取四分位數的中位數,不是平均值。你的價格就算在區間內但偏低,國稅局也可能調整到中位數。
Q2小公司也會被查移轉訂價嗎?▾
會,但機率較低。國稅局的查核資源有限,通常優先鎖定關係人交易金額大、利潤率異常低、或與低稅負地區有大量交易的企業。但不要因此掉以輕心:依查核準則,年度關係人交易總額超過一定門檻就必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沒備妥被查到時,舉證責任會更不利。內行人提示:即使金額不大,如果你的公司連年虧損但關係企業持續獲利,這個「反常」的利潤分配模式是國稅局選案的紅旗指標。
Q3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是什麼?▾
台灣移轉訂價制度的法律基礎,授權國稅局對關係企業間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價格、費用分攤、利潤分配按市場行情重新計算所得額。與第 43 條之 3(CFC)、第 43 條之 4(PEM)合稱反避稅三支箭。
Q4什麼叫「不合營業常規」?▾
你跟一個完全不認識的公司做同樣的交易,不可能用這個價格——這就叫不合營業常規。國稅局會找市場上類似的獨立企業交易(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作為基準,你的價格偏離基準就會被認定不合常規。
Q5移轉訂價報告要包含什麼?▾
依查核準則第 21 條,至少包含企業組織架構、關係人交易概述、產業分析、功能風險分析(誰承擔什麼風險)、可比較交易搜尋方法與結果、移轉訂價方法選用理由、常規交易區間與結論。年度更新備查。
Q643-1 跟 43-3 CFC 跟 43-4 PEM 差在哪?▾
43-1 堵「利潤透過不合理價格搬出台灣」,43-3 堵「利潤藏在境外低稅負公司不分配」,43-4 堵「公司註冊境外但實際在台灣決策」。三條各守一個避稅漏洞,是三把不同的鑰匙鎖不同的門。
Q7被國稅局查移轉訂價怎麼辦?▾
第一步盤點所有關係人交易並對照移轉訂價報告。第二步確認你的價格是否在可比較交易的常規區間內。第三步如果國稅局通知要求補件,限期提供完整報告與佐證。核心防禦是證明價格落在四分位數中位數附近。
Q8怎麼主動防禦移轉訂價風險?▾
每年度在結算申報前更新移轉訂價報告。高風險企業考慮申請預先訂價協議(APA),與國稅局提前約定未來 3-5 年的定價方法。事前準備的成本是事後被查核的十分之一。
Q9移轉訂價被調整後補稅金額怎麼算?▾
國稅局按營業常規重算所得額,差額乘以營所稅稅率(20%)就是補稅額。再加計核定日起至繳納日的利息(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故意安排者另有罰鍰。
Q10預先訂價協議(APA)怎麼申請?▾
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附上擬採用的移轉訂價方法、適用期間(通常 3-5 年)、可比較交易分析。雙邊 APA 需兩國稅務機關共同協商。審核期通常 1-2 年。申請費用不高但準備文件工時大。
Q11國內關係企業交易也適用 43-1 嗎?▾
適用。條文寫「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不限跨國。兄弟各開一家公司,用低於市價互相交易轉移利潤,國稅局一樣可以按營業常規調整。只是實務上跨國案件量能更大、金額更高。
Q12管理費分攤也算移轉訂價嗎?▾
算。條文射程包含「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管理費分攤是近年查核重點。總部分攤管理費比例過高、台灣端實際沒使用對應服務、或分攤基礎不合理,都會被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所得稅法43-1_移轉訂價 | 所得稅法43-3_CFC | 所得稅法43-4_PEM |
|---|---|---|---|
| 規避手法 | 關係企業間以不合理價格/費用移轉利潤 | 將盈餘留置於境外低稅負CFC不分配 | 將公司註冊在境外但實際決策在台灣 |
| 調整機制 | 按營業常規重算交易價格與所得額 | 強制認列CFC當年度盈餘為投資收益 | 視為總機構在台灣的營利事業課稅 |
| 核課期間 | 5年(故意規避7年) | 5年(故意規避7年) | 5年(故意規避7年) |
| 防禦工具 | 移轉訂價報告+預先訂價協議(APA) | 證明CFC有實質營運活動 | 證明實際管理處所不在台灣 |
| 立法時間 | 民國61年(1972) | 民國105年(2016) | 民國105年(2016)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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