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3-1 條(不合營業常規之調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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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包括交易、借貸),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例如在低稅負國家成立紙上公司,把大部分盈利移轉到低稅負國家公司,使臺灣境內公司獲利少而課稅少),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避免租稅規避(例如TP移轉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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