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4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制定)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公司得於重整時,將併購等計畫納入,增加重整成功的機會。 二、合併、收購、分割係原重整計畫中之一部分,故在重整計畫之審查表決時,一併予以決議,不必單獨另為表決。
(1040615 全文修正)
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 一、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二、有藉由股權之收購、財產之轉移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第四十五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前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惟查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並非合併申報之一般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企業併購法 第 45 條條文
一、公司得於重整時,將併購等計畫納入,增加重整成功的機會。 二、合併、收購、分割係原重整計畫中之一部分,故在重整計畫之審查表決時,一併予以決議,不必單獨另為表決。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前條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惟查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並非合併申報之一般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