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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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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6 月 15 日
企業併購法 第四章 金融措施
§ 49–50
共 2 條
第 49 條
開啟 ›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
銀行法
令有關
關係人
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第 50 條
開啟 ›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
債權
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
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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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租稅措施
§ 39–48
下一章 →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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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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