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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四章 金融措施

§ 49–502

49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50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保
企業併購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