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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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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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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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制定)
公司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賦稅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常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立法理由規定公司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賦稅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常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1040615 全文修正)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銀行法法規
- 關係人名詞
(0910115 制定)
規定公司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賦稅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常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10406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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