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以營業或財產認購或交換他公司股票時,如所得股票之價值低於營業或財產帳面價值時,其交易損失,得於十五年內認列。但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者,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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