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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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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6 月 15 日
企業併購法 第六章 附則
§ 53–54
共 2 條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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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第 54 條
開啟 ›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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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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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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