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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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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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40615 全文修正)
公司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賦稅主管機關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常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10524 修正)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增訂有關個人股東股利所得延緩課徵所得稅之規定,增列「或其股東」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6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110524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增訂有關個人股東股利所得延緩課徵所得稅之規定,增列「或其股東」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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