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企業併購法 第五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 51–52共 2 條
公司於重整中進行併購者,其股東無股份收買請求權,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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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51–5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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