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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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 2.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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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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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5 全文修正)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按九十三年修正第二十七條,已明定公司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方式進行收購之股東會決議方法。又本次修正,增訂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條非對稱式及母子公司間簡易股份轉換類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非對稱式及母子公司間簡易分割類型,並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五條。考量合併、收購、分割係原重整計畫之一部分,故在重整計畫之審查表決時,一併予以決議,不必單獨另為表決,上揭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應有排除適用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後段。
-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18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19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27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28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29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30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35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36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37 條條文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按九十三年修正第二十七條,已明定公司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方式進行收購之股東會決議方法。又本次修正,增訂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條非對稱式及母子公司間簡易股份轉換類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非對稱式及母子公司間簡易分割類型,並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五條。考量合併、收購、分割係原重整計畫之一部分,故在重整計畫之審查表決時,一併予以決議,不必單獨另為表決,上揭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應有排除適用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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