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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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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2. 2.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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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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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0615 全文修正)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按九十三年修正第二十七條,已明定公司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方式進行收購之股東會決議方法。又本次修正,增訂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條非對稱式及母子公司間簡易股份轉換類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非對稱式及母子公司間簡易分割類型,並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五條。考量合併、收購、分割係原重整計畫之一部分,故在重整計畫之審查表決時,一併予以決議,不必單獨另為表決,上揭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應有排除適用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後段。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按九十三年修正第二十七條,已明定公司以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方式進行收購之股東會決議方法。又本次修正,增訂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條非對稱式及母子公司間簡易股份轉換類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非對稱式及母子公司間簡易分割類型,並將原條文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五條。考量合併、收購、分割係原重整計畫之一部分,故在重整計畫之審查表決時,一併予以決議,不必單獨另為表決,上揭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應有排除適用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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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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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企業併購法第 51 條規定:「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企業併購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企業併購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