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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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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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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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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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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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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合併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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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收購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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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分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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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租稅措施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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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金融措施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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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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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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