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以股份轉換收購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轉換契約,經各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 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轉換契約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 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本條之股份轉換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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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公司以股份轉換收購其「⚠️⚠️持有90%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時,得作成轉換契約,經各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簡易收購
董事會特別決議
2. 「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10日內公告決議內容、轉換契約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3.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30日。
4. 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本條之股份轉換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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