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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