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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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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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條的規定,該準則是根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所訂定的。該條規定了不合常規的定義,即交易人相互間在商業或財務上所訂定的條件與非關係人所訂定的條件不同,導致原應屬於其中一方的所得未歸屬於該方。以下是與該法規有關的一個範例:假設A公司和B公司是從屬關係或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而A公司以不合常規的方式安排業務經營方式以規避所得稅負擔,則根據該法規,該安排可能需要予以調整。
- 所得稅法法規
- 第八十條第五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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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