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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5 條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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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是關於適用本準則的交易類型。根據該條款,適用本準則的交易類型包括有形資產之移轉、有形資產之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無形資產之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以及經財政部核定的其他交易類型。這些交易類型在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都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進行相應的稅務審查。 來源: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線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L005004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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