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