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第 6 條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本準則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稽徵機關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查及核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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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6 條規定了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評估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的常規交易結果。稽徵機關在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的調查和核定時,也要遵循這個準則。 根據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營利事業間的受控交易如果以不合營業常規的方式進行,旨在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可以進行調整。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則提供了調整的具體規定和程序。 此外,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及的相關法條和裁判書/判決書,可以得知當中關於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的規範是為了防止租稅規避,確定是否符合該規範,可以參考是否有規避租稅的行為。 根據具體案例,例如裁判書中提及的被上訴人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進行系爭財產交易所得額的調整。此案例中,被上訴人在重核復查程序中獲得財政部的核准,該案例即符合了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所規定的報經財政部核准程序。這是一個關於報經財政部核准程序的具體範例。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 -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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